第三,应当由法院主导。
(二)对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模式 对应直接利害关联的三个层次,治理逻辑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做针对性的构造。其后果是,既将依附于人大体制的宪法监督消解于无形,也由于与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主权逻辑的断裂而陷入合法性危机。
人民意志汇聚需以人大为平台,并经人大整合提炼,由此将道义诉求转换为体制力量。[4]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30]参见柳砚涛:《论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以原告与第三人资格界分为中心》,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1]而这一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中被视为一种有效策略,且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因而事实上成为公民重要的维权手段而不断被强化。并且,公民知情权与政治权利的密切关联,决定了以行政法规作为规范载体,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确立的限制政治权利的法律保留原则。
[13]所谓治理逻辑,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的宪法实施,即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构遵守和适用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实现人民意志。[12]其二,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内的国家机构在主权逻辑构建的宪法体制中各司其职,遵守和适用法律,以强制性的权力为保障,通过授予权利、赋予义务具体调整个体公民之间、个体公民与国家机构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28] 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492 U.S. 490(1989). [29]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505 U.S. 833 (1992). [30] 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司法解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部门主义仍然是在以一种功能主义的方式回应反多数难题的陷阱。其次,各个权力分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是相互独立的,机构在行使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宪法解释权时应当得到其他权力分支的尊重。如此看来,宪法意义的决定无疑是一个多方合作的复合过程。这种对于宪法解释权的扩充和再造实际上来源于部门主义者对于宪法之下三权分立制约的原则的重构,以及对于政治权力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社会实证分析和抽象。
但以杰克逊、林肯、罗斯福等为代表的诸多美国总统也每每表现出对于法院排他解释宪法权力的不满,他们以人民的意志为据点,通过言论反对法院解释权威,也通过否决权、法官任命权等权力的行使,表达着与法院相悖的宪法观点。作为政府首脑,奥巴马通过公开发表言论,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事实上参与了宪法含义的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解释意见。
[22]这也正是比克尔提出的反多数难题质疑的焦点。国会在立法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要涉及对宪法问题的解释。它发端于社会运动,也落脚在权力谱系,构建了一种特殊的宪法解释结构。如果说大众宪政的思潮打破了美国宪法司法审查的神话,那么部门主义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和功能层面的建设构想。
(二)规范层面——宪法是一般法还是基本法 对于宪法性质所持的不同观点成为部门主义分析立论的基础之一。司法至上的重要阵营——伦奎斯特法院一向秉承宪法的规范意义,坚持宪法是一种一般法,因而对宪法含义的分析和判断也只能通过受过专业训练,能够保持足够客观、冷静的法官来进行。面对最高法院以宪法解释的名义所集中的越来越强大的权威和越来越富有侵略性的扩张,学者多试图从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的角度来优化和矫正。并希望在宪法解释领域形成分权制约并自然地防止行政权的无限膨胀和司法权的滥用。
[12]杰斐逊所指向的正是部门主义的宪法解释权分配,认为三个权力分支在涉及其自身宪法职责的问题上均有独立的解释权,在这个意义上,杰弗逊实际上是不主张增加一个宪法内容的终局的裁判者和排他的操纵者的。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大法官的政治理论(即政治的事情,如战争、税收、外交等,不应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则一度成为19世纪通说。
[19] 强世功:《图施耐特和 大众宪法》,载《读书》2004年第11期。从法院裁判过程来说,司法至上的理念使法官的判决常常需要突破法律的规范分析框架和类推适用的限度形成的司法判决,这法律解释在客观上赋予了法院某种决策的权力,如此一来,法院得以突破司法权的边界,主导政治事务的评判,并导致三权互动的停滞。
为了对抗司法权,在国会甚至在堕胎案等情形下故意通过一些明显与最高法院意见相悖的法案。[18]参见【美】马克•图什内特:《让宪法远离法院》,杨智杰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和图什内特一样,鲍尔森在努力解构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威,这样的构想足以致使宪法规范法秩序崩塌,从而引起规范宪法学者的极力反扑和驳斥。她认为部门主义不应陷入形式化和绝对化的误区,而应当专注于宪法解释在文本上和结构上的基础。由于公共意志得以通过代议制度顺畅地通过民选代表而表达出来,因而大众宪法的争端转而变成为国会、政府与法院宪法解释权的争端。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使得即使是客观、冷静的法官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也难以保持纯粹的逻辑推演而摒弃政治先见。
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在任命其他官员时,也将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作为重要评判标准。
[7] 部门主义的宪法解释在我国甚少有学者介绍,何海波在《多数主义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性质》一文中曾提到:部门主义反对司法至上, 认为美国政府的三个部门有平等的权力来决定自己在宪法上的义务,而无需听命其他部门。事实上美国国父们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也大量地使用了功能主义的方法去促成分权制衡的状态,使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功能互补成为宪制稳定和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
这样的宪法解释体制使得对宪法意义的构建在实体上能够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程序上也能通过有序的参与而表达出来。在权力结构方面,如果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只是确认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职责,那么布朗诉艾伦案及库伯诉亚伦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则强调了其对宪法解释权的排他性和最终性的宣告,这样的宣告垄断了宪法内容的形成机制,也阻隔了行政和立法分支通过宪法实现其意志的通道。
田雷:《当司法审查遭遇反多数难题》,载《博览群书》2007年第2期。如果承认部门主义,那就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一个宪法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立法者不会因为故意通过违宪的法律而遭到处罚。部门主义者则认为宪法不仅仅是一般法(Ordinary Law),而是一种在常规的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种类的基本法(Fundamental Law)。这样的论述为立法和行政部门不遵守司法判决的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甚至鼓励这种相互冲突的宪法解释互动。
进入专题: 美国宪法解释 部门主义 。同样,各方政治力量在权力的动态对抗中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
我国学理上所说的部门主义通常指的是部门保护主义,多带有贬义,指的是某些政府部门在思维和行为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部门本位倾向。[31] MCulloch v. Maryland, 17 U.S. 316, 407 (1819). [32] Michael Stokes Paulsen, The Most Dangerous Branch: Executive Power to Say What the Law Is, 83 GEO. L.J. 217 (1994). [33] City of Boerne v. Flores, 521 U.S. 507, 508 (1997). [34] Larry Alexander and Frederick Schauer, On Extrajudicial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10 HARV. L. REV. 1359 (1997). [35]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570 U.S. 12 (2013). 作者简介:肖琼露,女,湖北英山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从国家建构的理论上来说,部门主义者投身于对于美国宪法规范性神话的祛魅,将规范外的政治构建、人权保障内容交给政府和国会也是出于这个目的。而部门主义者则否定了司法机关作为单一解释主体的制度本身,企图用更多释宪主体的介入来稀释这种价值导向的滥用。
这样的论证打破了宪法解释这一概念的规范类型,并将其推广到所有政府机关的一般诠释学意义上的理解中。宪法并不会自己发声,法院在判决中对宪法的解释固然构成了宪法的意义,但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在行使其宪法规定的职权的过程中,同样也是在使用其自己对宪法的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甚至于人民在行使其政治权利的过程中,也诠释着宪法,丰富着宪法的含义。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部门主义试图在两种极端之间建立起桥梁,通过对实施宪法的理论预设而达到对宪法解释权主体的重新规划,为进一步的思考开辟了新的路径。部门主义企图将政治权力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提高到与规范分析立场上的宪法解释相同的地位,却并没有明确地定位相应的权力界限,这样的分析难以在法律运行的系统中找到合适的坐标来规划适合的图景。
实际上是在回避对宪法解释权的分配,而提倡自然状态下权力的斗争与竞合。事实上,大法官们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划分问题已做出了许多尝试。
另一方面,反驳者认为部门主义的观点赋予了行政和立法权更多的内容,使得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同样,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为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制定或实施,也可以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解释宪法。
[24] Larry D. Kramer, The Supreme Court, 2000 Term: Foreword: We, the Court, 115 HARV. L. REV. 4, 6-7 (2001). [25]【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在比克尔看来, 司法审查允许非民选的法官撤销由民选代议分支制定的法律, 因此是美国民主体制中的异类。